人社部發(fā)〔2015〕5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綜治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fā)〔2015〕10號)及中央綜治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16部委《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進一步加強專業(yè)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創(chuàng)新勞動關系協(xié)調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的精神,按照《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的要求,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建立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協(xié)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專業(yè)性勞動爭議調解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