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7-10-0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7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qū)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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