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清產核資政策的通知》
財清(1994)1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93〕29號《關于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國辦發(fā)〔1993〕29號文”),根據各部門、各地區(qū)及企業(yè)清產核資工作深入開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現就進一步落實清產核資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guī)定如下:
一、企業(yè)在清產核資中要認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如實暴露存在的問題,對企業(yè)在清產核資中未按規(guī)定及時反映和申報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問題,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再予以認定,均由企業(yè)在今后的經營中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處理。
二、各級政府清產核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