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fā)布日期:2010-02-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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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釋〔2009〕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

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

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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