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法〔2011〕354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合辦”公司受賄
低價購房受賄承諾謀利受賄數(shù)額計算掩飾受賄退贓
裁判要點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以“合辦”公司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jīng)營管理的,以受賄論處。
2.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