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zhì)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jiān)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
(五)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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