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登記統(tǒng)計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礦產資源登記統(tǒng)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tǒng)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tǒng)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