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4-08-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58號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4月8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支樹平

2014年8月25日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0號)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組織機構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機構類型、證書有效期、頒發(fā)機關。確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相關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br />
本決定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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