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什么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什么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入庫時間:2019-01-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曹靜靜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r />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發(fā)布《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 ……
繼續(xù)閱讀(剩余:84.51%)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04470720190129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